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不授予学士学位:
一、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为,经说服教育仍坚持不改者;
二、因考试作弊或学术不端受“记过”及以上处分且在处分期限内的;
三、未获得毕业资格者;
四、在学期间平均学分绩点1.6以下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