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应予休学:
(一)因病、伤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,需停课治疗、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;
(二)根据考勤,一学期请假、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;
(三)因某种特殊原因,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。